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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種或兩種以上具有不同殺蟲(病)原理的農藥,按一定比例混合加工生產(chǎn)出新的農藥品種叫農藥復配。 農藥復配標準: 1.混劑中的各種有效成分不能起化學或物理變化。 2.混劑中的各種有效成分單獨使用也能殺死要防治的害蟲。 3.混劑中的各種有效成分在土壤、地下水和植物體內的降解速度應盡量一致,不能相差太遠;而且降解過程中的中間產(chǎn)物不能起不良的化學反應。 4.各有效成分的殺蟲(病)原理不能完全一樣。 5.各有效成分混合后,對哺乳動物的毒性不能有太大的提高。 6.各有效成分混合后增效作用越明顯越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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