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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3月1日,杭州市余杭區(qū)人民檢察院透露,2.6萬余噸農藥廢液入河重大環(huán)境污染案將維持原一審判決。其中,涉案的3家企業(yè)非法傾倒農藥廢液2.6萬余噸,觸犯污染環(huán)境罪,共計被法院判處罰金7840萬元。10名涉事被告人因觸犯污染環(huán)境罪、非國家人員受賄罪獲刑,共處以850余萬元罰金。 涉案的三家企業(yè)分別是建德化工二廠、宏安貨運公司、榮圣化工公司,其中建德化工二廠為除草劑龍頭企業(yè)新安江的下屬工廠,在2015年8月份新安化工的一份公告中,新安江還特意公告了此訴訟,并表示公司將從本案中深刻吸取教訓,引以為戒,在企業(yè)發(fā)展過程中,積極創(chuàng)導資源循環(huán)利用的同時,更多、更好地承擔起社會責任和環(huán)境責任。本文將揭開草甘膦龍頭企業(yè)因廢液倒入河中被罰6300萬人民幣事件始末。 為省費用雇他人濫排危險廢液 我們農資人都知道,在生產草甘膦農藥過程中,會產生大量草甘膦母液,草甘膦母液通過氧化、濃縮則會轉化成危險廢液磷酸鹽混合液。 據起訴書指控,2012年5月,因磷酸鹽混合液脹庫,建德化工二廠生產受影響。為盡快處置并大幅節(jié)省處置費用,該廠廠長胡某等人商量后決定,由徐某所負責的建德宏安貨運公司,以遠低于正規(guī)處置價360元/噸的價格,將該廠生產的磷酸鹽混合液運輸至位于余杭的榮圣化工公司,并由不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該公司非法處置,并支付其220元/噸處置費。 接單后,榮圣公司負責人戴某等人分多次將7100余噸磷酸鹽混合液直接排放至附近河內,致使水質受到嚴重污染。案發(fā)后,公安機關還在榮圣化工公司查獲尚未排放的混合液2600余噸。經評估,該次危險廢液違法排放致環(huán)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污染修復費用為8064萬元。 經查,2012年8月及2013年上半年,徐某為感謝胡某在磷酸鹽混合液處置業(yè)務上的關照,分兩次送給胡某共計10萬元。 檢方追訴涉事3企業(yè)單位犯罪 檢察機關在審查這起特大污染環(huán)境案件時,發(fā)現偵查機關并未指控建德化工二廠、宏安貨運公司、榮圣化工公司構成單位犯罪,若此將無法判處3家涉事企業(yè)罰金而使其免予應有的刑罰懲戒。檢察機關遂加大審查力度嚴格補證,依法追訴了3家企業(yè)的單位犯罪行為,并向法院提出給予罰金的具體處罰意見。 余杭區(qū)檢察院還追訴了相關被告人分別在浙江省衢州市和江西省、山東省等地非法處置磷酸鹽混合液2300噸、2660噸和11370余噸的犯罪事實,累計2.6萬余噸磷酸鹽混合液,均被法院予以判決認定。其中,在榮圣化工公司查獲的2600余噸混合液雖未排放,但已構成污染環(huán)境罪,在具體量刑上作從輕處罰。 3月1日,二審法院終審宣判,維持原一審法院刑事判決。被告人胡某犯污染環(huán)境罪、非國家人員受賄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,并被判處50萬元罰金;徐某、戴某等其余9名被告人犯污染環(huán)境罪,分別被判處5年6個月到1年10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被判處5萬至300萬元不等的罰金。相關涉事被告人共處以850余萬元罰金。3家被告單位建德化工二廠、建德市宏安貨運有限公司、杭州榮圣化工有限公司因犯污染環(huán)境罪,分別被判處罰金6300萬元、1300萬元和240萬元。 總結:目前國家的環(huán)保壓力很大,化工企業(yè)以身試法的成本也很大,6300萬的罰款需要多久才能賺回來?還有就是將廢液倒入河中,這可是斷子絕孫的事情,草甘膦殘留可致癌,這樣沒良心的事情還是少做吧,縱使企業(yè)做的再大,老板的良心能安嗎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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